???? 市級投資5000萬元以上、縣級100萬元以上項目要全面審計
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國家建設領域的腐敗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立法是遏制腐敗、保障建設資金有效使用的重要手段。在近日閉幕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石家莊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獲得批準。
據了解,近年來,省會國家建設項目投資逐年加大,但省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現狀與法律要求和快速增長的建設投資規模存在較大反差,主要表現在:審計覆蓋面小、數量少,2006年至2008年審計金額僅為77億元,占政府投資不到1/4;審計內容不夠完善,程序不夠規范;審計機關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沒有理順。為此,立法推動和規范省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已迫在眉睫。
為突出審計重點,條例規定,對投資額市級在5000萬元以上,縣級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關系到轄區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審計機關應當選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按照單項工程、工程標段或投資完成進度目標實施跟蹤審計。條例除規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定審計內容之外,還增加了績效審計內容,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應當逐步推行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績效審計。
針對被審計單位不主動接受審計的問題,條例還對審計介入時機作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單位(標段)工程完成后的20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申請;在建設項目竣工的30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為防止審計過程中繼續發生違規問題,導致資金失控,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在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違規資金超過1000萬元或占工程總價款10%以上的,應當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或建設單位暫停支付資金,已經撥付或支付資金的,撥付部門應當全額追回違規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