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構司法倫理,不能僅靠單純的政治學習教育,問題的關鍵應在于確立司法尊嚴原則以及配套的程序制度。司法權威的樹立應從自身做起,從法務人員的職業倫理做起
最近看了一則新聞,大意是某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態度傲慢、舉止乖張,甚至當場對記者叫囂,“我就是法律”。閱后深思,頗為感慨,不禁想起了《拉封丹寓言》中的一則“馱神像的驢”。
“有頭驢馱者著一尊有名的木神像,被人趕著在城里穿街過巷,到廟里去安置神像。路上的行人都對神像頂禮膜拜,驢以為大家是在拜他,就趾高氣揚地擺起了架子,再也不肯向前走一步。趕驢人看驢停在原地不動,就用鞭子在驢背上一頓猛抽,罵道:“蠢東西,人們拜驢的時候還早著呢”。
該寓言對于任何法務人員均有警醒作用。在社會生活中,每位法務人員均扮演雙重身份:既是一般社會關系中的普通公民,亦是職業領域國家司法權的享有者。作為普通公民,法務人員可正常地進行交流、活動,這與常人無異。但一進入司法場域,國家權力便賦予法務人員神圣的職權、尊貴的地位以及對他人財產甚至人身生死予奪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司法權正是每位法務人員背上的“神像”。
當然,司法的本質是捍衛社會正義,而非法務人員高高在上的“令牌”。任何玩弄權力的作為,終究只會自取其辱、淪為笑柄。但問題顯然沒那么簡單,這涉及時下中國法務人員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職業倫理。龍宗智教授在《重建司法倫理》一文中便深刻地指出,“目前執法、司法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執法、司法人員的‘信念缺失’——缺乏對法治的信仰,缺乏對社會公正的信念。上不懼天理,下不恤民情。……因此,我們要認真研究重建司法倫理的有效性問題”。
時下見諸報端的諸多冤假錯案均表明中國司法職業倫理的淪落已是一個相對普遍現象。不少偵查人員為完成辦案指標,不僅采用刑訊逼供的手段以折磨犯罪嫌疑人意志,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制造偽證。更有不少檢察官和法官,對根本無法說服自己的指控定罪,辦成所謂的“鐵”案。錯案發生后,涉案司法人員均只推脫責任,并無任何道德良心的自責。
法務人員的職業倫理系司法尊嚴原則的必然延伸。法國布扎教授曾對“司法尊嚴”原則作過精確的表述,“司法應獲得尊重與信賴……應極具尊嚴、不辭勞苦地與罪犯作斗爭……司法機關本身不得使用違法或違反社會倫理底限的手段以打擊犯罪”。可見,此處的“尊嚴”,即指手段光明正大、目的純粹高尚。而法務人員作為司法的代言人,其職業倫理便是捍衛司法聲譽,光明正大懲治犯罪。是以,各國刑事訴訟法典及判例對司法機關采取諸如誘惑偵查、暴力或“軟”暴力刑訊等證據調查方式都持反對或至少是十分謹慎的態度。例如在誘惑偵查方面,司法機關原則上只得在十分特殊的刑事案件中(主要是毒品交易案件)中適用以獲取證據,否則證據不可采。甚至在毒品交易等刑事案件中,司法機構亦得嚴格區分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兩種情況,后者構成對公正程序的侵犯。歐洲人權法院在1998年6月9日的“卡斯特羅訴葡萄牙”一案中便認為,犯意誘發型的誘惑偵查手段顯然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6-1條有關“公正審判”的規定。“即使為了打擊販毒犯罪,亦應限定使用秘密偵查員,且應確立相應的保障舉措”。而在暴力或“軟”暴力刑訊方面,各國的態度是完全一致的,即嚴格禁止以酷刑或者殘忍的、不人道的以及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以獲取證據。
司法尊嚴原則的另一根本要素便是法務人員須有法律信仰,嚴格遵守及解釋法律,而不能曲解或變相違法。這亦是法務人員職業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證人出庭作證為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41條進一步規定,“證人應當出庭。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作證率極低。很多法務人員的解釋是“解釋第141條的‘其它原因’”。這便屬于對法律解釋的曲解。從行文的邏輯看,“其它原因”應類似于“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等一類的特殊原因,而非“口袋”規則。曲解法律的用意其實便是為了更容易的定罪。這亦有違職業倫理及司法尊嚴原則。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
重構司法倫理,不能僅靠單純的政治學習教育,問題的關鍵應在于確立司法尊嚴原則以及配套的程序制度。司法權威的樹立應從自身做起,從法務人員的職業倫理做起。所謂“君子內省不疚,無惡于志”(《禮記·中庸》)。而其中所蘊含的示范及教育意義對于國家法治社會的確立更大有裨益,“語之所貴者意也,意有所隨。意之所隨者,不可以言傳也”(《莊子·天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