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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腐敗,不應“唯數額論”
    發布日期:2014-11-12

    ?既考慮數額的因素,同時也考慮方式、次數等其他關鍵因素,更有利于加大對腐敗的司法打擊力度

      前不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其中提出,擬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案,刪去具體數額規定,只從原則上規定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對犯罪最嚴重的情形保留適用死刑,這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有人認為這加大了懲治腐敗的力度,符合實際,但也有人認為,這恐怕會為腐敗分子網開一面提供方便。

      要評價這一條款的實際效果,首先應該看看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以數額定罪,分為五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以及十萬元以上四檔。這顯然與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不相適應,而且“唯數額論”的定罪量刑模式也存在諸多理論和實踐問題。

      我國經歷了改革開放30多年的快速發展,30年前1萬元的概念與現在的1萬元顯然不能同日而語。相同犯罪數額在不同年代的社會危害性有所不同,但法律一律以數額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標準,凸顯出數額標準定罪量刑模式的滯后性。相比之下,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并沒有規定具體數額標準,而是通過最高立法機關確定量刑幅度并授權司法機關根據社會發展水平進行調整,這種做法更科學、也更符合實際。

      除了時間不均衡,地域不均衡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極度不均衡、差別顯著。如果不同地區的立案、量刑標準以數據為統一標準,顯然對發達地區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實際上,我國很多地區對司法標準的把握不盡相同,不利于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此外,“唯數額論”的定罪量刑的主要標準也容易導致數額之外的其他犯罪情節容易被忽視,尤其會導致“隱形賄賂”逃脫法律制裁。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均為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社會危害性不僅體現在貪賄金額上,同樣也體現在妨害國家法律、政策貫徹實施,腐蝕干部隊伍,損壞國家機關公信力等方面,這些危害后果難以簡單用數額來衡量。

      在貪污、受賄犯罪中,不僅僅包含金額一個因素,其主觀惡性、行為方式及次數、犯罪對象、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及違背程度、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等,都能反映犯罪情節的輕重、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理應被視作定罪、量刑的標準。

      由此可見,在打擊腐敗的過程中,貪腐數額并不是最重要的。刑法修正案擬刪除具體數額規定的做法,符合我國實際情況,也符合司法實踐,并不是有人所說的要對腐敗“網開一面”。相反,刪除了數額規定,將使司法機關更注重于綜合具體情節的考量,既考慮數額的因素,同時也考慮方式、次數等其他關鍵因素,更有利于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也有利于加大對腐敗的司法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