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示警:用“印把子”養“錢袋子”的“億萬巨貪”——重慶悅來投資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福清案件警示錄
違紀違法事實:
2018年4月,王福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王福清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調查,轉移贓款贓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人企業主安排的旅游;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王福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案件剖析:
王福清靠個人的努力奮斗,從一名工人一步步成長為一名年輕的領導干部。在上世紀九十年代36歲任區級干部讓他自鳴得意。但之后當他自認為仕途不順、提拔速度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時,便心態失衡,“進步受挫經濟補”。
從收紅包起步,在與商人的往來中逐漸模糊了界限,最后完全沒有守住底線。為了規避被查處的風險,作為“獵物”的王福清主動挑選、豢養幾個信得過的“獵手”,利用手中的權力扶持他們做大做強,并且主動配合他們“圍獵”自己。他把國企當成私人企業,大搞一言堂,以暗箱操作的方式將工程項目發包給自己扶植的企業,既讓身邊培育的幾個商人“錢袋子”賺得盆滿缽滿,也通過約定利潤五五分成等方式快速“發家致富”。因為利益捆綁、“合作共贏”,他跟商人的關系更是親密到幾乎“零距離”,甚至連王福清的生活費用等都交給圍繞其身邊的商人去打理負責。變質變味的政商關系在讓王福清聚斂億萬身家的同時,也將他推向墮落的深淵。不僅毀掉自己,還帶歪風氣、帶壞隊伍,更是污染了國企的政治生態。
王福清的懺悔書(節選):
1993年,我以工業局副局長的身份去參加市中區副區長的差額選舉,結果被選上了副區長,從此正式走向從政之路。當時我養母年齡已高達80歲了,拉著我的手高興地說:“幺兒,我們家族由于你的爭氣,好不容易出了個當官的,從今往后要多給老百姓辦實事好事,千萬不要貪污和亂收別人的錢喲,守住清廉!保全平安!這是媽一生對你的唯一希望。”
(由于自己的工作)多次受到領導的表揚和肯定,我就開始驕傲了。再加上又給我安排了一些其他人不愿做的難點、重點矛盾讓我協調,逐漸為人解決了一些急事難事,先是收一些小紅包,慢慢幫人家解決的問題大了,人家也開始加碼送大錢了。而我呢?由于“商品交換規則”在心里作祟,逐漸感覺收這些錢都是應該的,忘記了自己的身份,把老母親的叮囑忘得一干二凈!
2010年,轉崗到了悅來集團,在權力的使用上放縱得一發不可收拾。把企業當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忘記了企業的根本性質姓“國”。在用人上招收自己的熟人和親戚,在工作紀律上更是經常干預招投標工作。為了使一些不法商人能順利中標,把黨的紀律視同兒戲,認為兩個人做的事,很隱秘,不會敗露。由小到大逐漸發展為觸目驚心,這個過程的巨變,千里之堤,潰于蟻穴,這么一步步從量變到質變,絕非偶然。
我發展到今天這種地步完全是理想、信仰、宗旨喪失的結果!其根本原因,是我心里黨性已經丟失!理想信念失守!特別是到了悅來集團,正值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手!不收斂!繼續進行權錢、權色交易,最后使自己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跌入了萬劫不復的深淵,此時此刻萬分痛心疾首!真是悔不當初!
二、紀法小課堂——單位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的認定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一般認為,認定單位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應當從主體、客體和主觀、客觀要件來分析。實踐中應該把握以下問題:
首先,單位必須是獨立核算的單位,設立“小金庫”是單位行為,單位內設機構的行為應當視為團伙或個人行為。
其次,設立“小金庫”侵犯了國家財經制度。雖然有些設立“小金庫”是為了實施其他的違紀違法行為,但僅就設立“小金庫”而言,侵犯的客體應是財經制度。
再次,設立“小金庫”行為應出于主觀故意,目的是方便用錢用物,其核心表現是故意使相應資金、財物脫離或者規避財政、審計、紀檢等正常的監管監督。一是必須是故意的行為。由于業務不精或工作疏忽大意,未列入符合規定的指定單位賬簿,或未列入單位賬簿中符合規定的指定科目,都不應當認定為“小金庫”。二是脫離監管。在單位所有正規的賬簿以外設賬,則脫離了正常監管,應當認定為“小金庫”。三是規避正常監管,《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列出了“小金庫”的7種主要表現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將本單位資金轉入下級單位賬內核算,雖然下級單位賬戶也是正規賬戶,也要接受正常監管,但資金經過這樣“倒騰”,監管就弱化了。同樣,將本單位行政資金轉移到工會或食堂賬戶內核算,其支出由本單位實際掌握、支配,故意弱化監管的本質沒有變,仍應按設立“小金庫”處理。四是“小金庫”雖有較強隱蔽性,但仍應當在其單位內部有少數人知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具體是什么樣的范圍,可在處理時視情況而定,重點把握是否有監管。若某領導將單位收入或套取錢財放入個人賬戶,無人知曉,無人監管,則不應作為侵犯財經制度的“小金庫”來處理,而應考慮按貪污、侵占等性質研究認定。
最后,單位設立“小金庫”的時間節點就在設立之時,設立后該違紀行為即已完成,與之后如何使用無關。對“小金庫”款項的使用,不管是否合規,一般都不影響對違規設立“小金庫”行為的認定。
三、節氣說廉——立夏
熱風驟起夏已立,長晝勞神四體疲。
持心蓮池務正業,清風自然掃百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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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七十二候集解》記載:“立夏,四月節。立字解見春。夏,假也。物至此時皆假大也。” “假”通“大”,指從這一天起萬物開始生長壯大。“立字解見春”,古人十分重視這個“立”字,二十四節氣里有“四立”,為四季更替之標志,新局開創之節點;而尋常百姓家說到“立”,如“三十而立”,是指找準定位,承擔責任,挑起重擔,為家庭幸福和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新時代的我們同樣需要這樣的擔當精神,在工作中和崗位上能不能“立起來”,取決于我們對原則的把握和堅持。“君子以立不易方”,意思是君子立于世間,應當樹立自身的形象,堅守常久不變的正道。“方”就是做人行事的原則,棱角清晰,不容權變。如同我們堅持鐵一般的紀律,唯有把住心關,淡泊名利,做到“無欲則剛”,才能開創和成就真正有利于群眾和國家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