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示警:年輕干部 心態扭曲 以貸受賄 追悔莫及
曾任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委原候補委員,原區城市資產管理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的陳波,“不拿別人一物件,不占公家一分厘”曾經是他的底線。
然而,工作后隨著接觸的開發商、老板、富豪多了,他的內心卻逐漸失衡。“這些人都是靠人脈、靠政府優惠、靠投機取巧快速發展起來的,我老實工作,勤勤懇懇,也沒有過上富裕的生活,我很不甘心。”陳波說。
2003年,29歲的陳波被選派到淮安區城資中心任副總經理、董事,負責單位財務、審計、融資等工作,年紀輕輕便重權加身,全區各項城建工程資金成百上千萬經他的手審批、撥付。
“融資項目少說也有幾百萬,但真正看到30萬元現金放在面前,還是第一次。”2010年春節前,曾經得到幫助的客商冒雪前來,給陳波送上30萬元“感謝費”。收下現金后,陳波緊張忐忑,30萬元現金被他瞞著家人東藏西收,挪了不下5個地方。
在收與退、僥幸與不安的撕扯對抗中,陳波敗下陣來。“我靠這些商人賺點錢,補貼家用、各取所需何樂不為?”他這樣為自己開脫。后來,30萬元現金全部被用于家庭消費。
此后,凡是自己認為夠意思、人不錯、能處得來的建筑公司、中介機構、銀行的“好兄弟”,金額大的、金額小的,介紹費、好處費、過節費,陳波均來者不拒。
與此同時,他收受賄賂的方式也愈發“隱蔽”“巧妙”。2016年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過區城資中心向市融資平臺貸款2.25億元。陳波從中“嗅到”了好處,安排區城資中心向該公司撥付1億元,扣留1.25億元遲遲沒有到賬。無奈之下,該公司老總張某找到當時已升任區城資中心一把手的陳波,請求他盡早撥付余款。
“你最近是不是缺錢?缺的話我借給你啊。”對于張某的請求,陳波頗為“慷慨”。張某很快領會了其中深意,提出“借貸付息”的辦法。而后,張某以“年息50%、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借款期限兩年”的方式向陳波借貸。陳波欣然允諾,隨后將1.25億元剩余借款撥付給該房地產公司。對此,陳波耍了個“小聰明”,他并沒有立即要求對方兌現承諾。一年后,他主動聯系張某,重提二人之間的高息借款約定,并“巧妙”地以其兄長名義向張某放貸300萬元,再由張某向指定賬戶撥款。2018年10月到2019年11月期間,張某共償還本息600萬元。而同時期,張某曾以年息15%對外借款,其給付陳波超過年息15%的部分合計為210萬元。
“我‘親’‘清’不分,以為手段隱蔽不會被發現,都是‘朋友’也不會被出賣。”2020年中秋團圓夜,在留置室里的陳波,嘗著審查調查人員為其準備的月餅,泣不成聲。
而立之年意氣風發,年近天命黯然收場。因為一己私欲,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4月30日,陳波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二、廉政課堂:黨員干部能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嗎?
一般來說,黨員干部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沒有挪用、拆借公款,僅是將個人或家庭的合法收人出借給有實際借款需要的人,并與之按照當地常見利率標準或者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利益標準,約定借款利息,這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實行的資金借貸行為,屬于民事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但是,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便利,以“借貸”為名,獲取不當回報的,則是違反紀律的。比如,借款方明明沒有資金需求,為了與黨員干部拉關系,向黨員干部借款并給予利息回報;或者雖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給予黨員干部明顯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報,甚至遠超法律規定的范圍;或者黨員干部用非法資金進行民間借貸,等等。這些行為則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有的涉嫌違法犯罪。因此,在實踐中,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黨紀責任。同時,考慮到黨員干部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參與民間借貸可能會帶來負面影響,甚至會引起群眾對黨員干部行使公權力的懷疑,廣大黨員干部要合法投資理財,慎重參與民間借貸。
三、節氣說廉:黨員干部夏至消暑 當品三杯“清茶”
“芒種火燒天,夏至雨漣漣”,轉眼間夏至已至,一年中氣溫最高且最潮濕、悶熱的日子已在眼前。在盛夏來臨之際,黨員干部品明心的“清茶”,正當其時。品味“清茶”,行穩前進路,當務實清廉。夏日飲清茶,清涼解毒。黨員干部品清茶之清淡無味,當體會初心之清白本色,永葆清正廉潔。
第一杯“清茶”,政治上保持清醒,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認識到政治紀律是黨最根本最重要的紀律。
第二杯“清茶”,經濟上保持清楚,牢記“當官發財兩條道”,遏止貪欲,抵制誘惑,生活上做到清白;
第三杯“清茶”,作風上保持清廉,堅持廉潔從業、廉潔用權,不越底線、不踩紅線、不碰高壓線,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
夏日已至,黨員干部當“品茶品心”,不忘來時路、踏實腳下路、行穩前進路,與歷史同步伐、與時代同命運,不忘初心、繼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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