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示警:黨員干部要警惕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近日,湖北省紀委監委發布該省公安廳原巡視員唐國清被開除黨籍的消息,通報指出其“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今年以來,不少被查處的黨員干部涉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黨員領導干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背后,究竟有何利益可圖?從各地紀委監委查處的相關案例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黨員干部,有的是與他人合伙經商辦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利;有的“無償”或以顯著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收受干股,行利益輸送之實;有的把賄款當作本金,“投資”非上市公司股份,“以錢生錢”同時遮掩受賄所得。
就風險來看,黨員干部與他人合伙經營非上市公司,可能導致公權私用,通過公權力為合伙公司提供便利,進而達到為個人牟利的目的。如,湖南省安化縣城鎮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經理林柑蕾與他人合伙購買某地下停車場,并由他人代持。而林柑蕾明知停車場效益不好,不符合縣城投公司收購優質資產的標準,仍然大搞“一言堂”,讓城投公司出資收購該停車場,違規獲利200多萬元,造成國有資金流失,最終被開除黨籍。
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另一風險點在于,這種行為往往隱藏著黨員干部與不法商人的利益輸送。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原副市長李漢彪“拿著老板們的錢”,以其侄子等人名義先后投資超過3000萬元“入股”多家非上市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原經信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儉安排其妻弟張某以150萬元“購買”某公司50萬股原始股,由張某代持,售出后獲利4311萬余元。而這部分股份正是服務管理對象為答謝王儉在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的幫助,給予他的變相賄賂。
黨員干部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為權力提供了尋租空間,在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和營商環境的同時,也污染了當地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
究其根源,“代持”為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了掩護。由他人代為持股行為及背后權錢交易難發現、難證實,是部分黨員干部鋌而走險的重要原因。一些黨員干部為規避監督,通常將個人所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由家人、親屬,甚至行賄方代持,從一般渠道難以發現關聯。
針對此類問題,全國各地陸續開展了國家公職人員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靠前監督、精準監督,緊盯廉潔紀律,堵塞漏洞風險。行賄不查,受賄不止。國家持續釋放行賄受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進一步強化了對行賄的責任追究,有效打擊不法商人腐蝕黨員干部的企圖。
二、廉政課堂:“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存在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屬于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里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營利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針對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也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干部。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7月1日實施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明確規定,公職人員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應視情況給予政務處分。此項禁止性規定適用于全體公職人員。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有職務,手中就或多或少的存在著權力,在經商的時候就可能會把權力私有化,作為自己謀取利益的工具。禁止違規經商行為的重要原因是防止權力被濫用,從而演變為謀私的工具。因此,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應從深層次認識到身份所肩負的職責,謹記初心和職責使命,絕不能為了一己私利,利用職務或者職權的影響力做“既當官,又發財”的美夢。
三、節氣說廉:抱樸守拙 虛懷若谷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記曰:“大雪,十一月節。大者,盛也。至此而雪盛矣。”意指大雪時節天寒地凍,大雪紛飛。
常言道“冬不藏精,春必招病”。大雪天氣寒冷,為了提高抗寒能力,人體為產生更多能量,加速了營養素的分解,同時造成了熱量的散失過多。所以在大雪時節,要進補益腎,民間亦有“大雪補得當,一年不受寒”的一說。
在處事方面,黨員干部也應當體會和踐行這個“藏”字。一年即將過去,我們應當對過去的工作進行梳理和檢查,從失敗中汲取經驗教訓,從成效中提煉經驗方法,有條不紊地進行整理歸檔。此外紀檢監察干部還需涵養抱樸守拙、虛懷若谷的優秀品質,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多聽聽他人意見、多反思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并注重學習充電,以迎接來年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