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進一步創新廉政教育方式,引導全體紀檢干部主動參與到廉政教育中來,集團紀委開展“紀檢干部講廉政微課”活動。自本期《信投話廉》起,每期由一名紀檢干部以語音方式講解相關內容,增強廉政教育影響力、吸引力。本期《紀法課堂》板塊由集團紀委王健播講。
一、以案為鑒: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些錯千萬別犯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干部對黨忠誠老實和廉潔從政的重要措施。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檢驗領導干部是否對黨忠誠老實的試金石。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絕不是個人“小節”,而是不守紀律的“失節”。當前,各級領導干部正在填報2023年個人有關事項,必須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按規定按程序及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下面視頻中的錯誤做法,一定要當心要留留神,千萬不能犯糊涂。
二、紀法課堂(《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辦發[2023]17號))
漏報行為(第二十五條):
(一)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
(二)未報告本人已交組織保管的普通護照或者經組織審批的因私出國情況;
(三)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
(四)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
(五)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合計金額不滿30萬元;
(六)少報告經商辦企業投資金額,或者未報告注冊個體工商戶、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注銷的企業等情況;
(七)存在其他漏報情形。
隱瞞不報行為(第二十六條):
(一)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
(二)未報告本人已確診身患重大疾病情況;
(三)未報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護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國情況:
(四)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臺灣居民通婚情況;
(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學習、生活1年以上情況;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
(七)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監察機關留置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八)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
(九)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合計金額30萬元以上;
(十)未報告經商辦企業1家以上(不含個體工商戶、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注銷的企業);
(十一)中央管理的干部未報告相關涉外事項情況;
(十二)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
處理方式(第二十七條):
經認定,凡屬不按時報告、不及時報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限期改正、誡勉等處理。
經認定,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資格、調整職務等處理。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合計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合計30萬元以上,或者少報告經商辦企業投資金額合計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資格、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追究責任。
查核驗證領導干部家庭財產來源時,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廉韻清風: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出處】
(南宋)呂本中《官箴》
【原典】
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解讀】
南宋官員呂本中在其所著《官箴》中說:“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他認為當官的法則,只有三條,即清廉、謹慎、勤勉。并稱“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意思是,遵守了“清、慎、勤”這三條法則,就可以保住官位,遠離恥辱,可以得到上司的賞識,也可以得到下屬的擁戴。
“清、慎、勤” 這三字為官之道,被后人稱為“千古不可易”。康熙皇帝曾手書此三字并刻石宣傳,訓示百官,并把“清、慎、勤”作為考核官吏的標準。
習近平總書記一直高度重視黨員干部的官德修養。2004年任浙江省委書記時,他在《求是》發表《用權講官德 交往有原則》一文,指出領導干部“既要依法用權,又要以德用權,歸根到底用權要講官德”。他引用呂本中《官箴》中的這句話,并加以闡釋:一要“清”,公正廉潔,兩袖清風;二要“慎”,周密考慮,謹言慎行;三要“勤”,勤奮好學,刻苦上進。并提出好干部的五條標準: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可以說是對“清、慎、勤”的現代解讀。